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推荐申报的创新型人才,适用本办法。
(二)资助内容
对符合《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在企业享受政策年限内,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对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具体重大项目类别每年由科经委另行下发通知)的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对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以及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其主要股东,根据权益贡献,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