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开发区管委会对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相关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及优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重点投资支持开发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吸引优质企业在开发区落地、发展,基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开发区管委会整合发布《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创新基金形式
科技创新基金分为引导基金和直投基金两种模式。引导基金主要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投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于开发区优质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科技创新基金规模
科技创新基金规模为每年5亿元。
(三)引导基金相关要求及政策
1.申请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及子基金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机构应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稳定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3)团队成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4)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应注册在开发区;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注册在开发区;
(5)子基金投资期内返投开发区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倍;
(6)子基金应在开发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
2.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含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单独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资人。
3.在引导基金出资后1年(含)内,子基金其他出资方购买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1-3年(含)内,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3-5年(含),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直投基金相关要求及政策
1.申请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开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项目实施企业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或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3)项目实施企业为公司制法人,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办公与经营场所位于开发区内,且承诺在获得投资后约定期限内不迁离开发区;
(4)项目实施企业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
2.直投基金采用市场化原则确定被投资企业价值,投资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
3.在直投基金出资后1年(含)内,企业申请直投基金退出的,退出价格为直投基金原始投资金额;1-3年(含)内,退出价格为直投基金原始投资金额与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3-5年(含)内,退出价格为直投基金原始投资金额与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