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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陈清泰:平台经济是一场商业模式革命发布时间: 2020-09-13

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底层基础是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普及,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了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1.2%,和2018年底相比又提升了1.6个百分点。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8.47亿,和2018年底相比又增加了2984万。与五年前相比,移动宽带平均下载速率提升了大约6倍,而流量资费却下降了90%。用户月均使用移动流量达到7.2GB,为全球平均水平的1.2倍。


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购用户达到6.39亿,占网民整体的74.8%。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了7.59亿,和2018年相比又增加3391万,占网民整体的88.8%。与此相对应的是,2019年网上零售额达到了10.6万亿,这年“双十一”当天,网络零售达到了17.8亿单,金额达到1.48万亿,相当于全国每人下单一笔以上,人均消费额达到1000元。


平台经济是在信息技术普及、移动互联网广覆盖条件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商业模式上的一种创新,本质是交易活动的数字化、信息化、网联化,这一创新很好地迎合了在产品与服务交易中供需双方对掌握更多信息的渴望,是电子商务快速持续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鉴于在线上平台获得信息的方便性,不仅获得信息的数量是线下无可比拟的,而且信息成本接近于零。丰富的信息资源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双方对信息不对称的困惑,使交易成本降低,匹配率提高,满意程度上升,促进了消费,使双方受益。例如中国大型商业平台的买主多达千万甚至上亿,卖主多达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海量交易主体的自由撮合,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和效益。正是这个原因,中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前十年平台经济逐渐崛起,近十年快速发展,近期又快速扩展到了农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企业居民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生活、生产模式。


从中国的实践看,平台经济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中之一就是降低了营商创业门槛、创新门槛,促进了就业、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是共享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平台经济的颠覆性不仅冲击了传统商业模式,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改革,还迅速地改变了广大居民获取信息的方式、交易模式、购物模式、出行模式、支付模式,深刻地改变着居民的社会生活习惯。


平台经济带来的一个长期效应,就是从政府到企业,甚至平民百姓都从切身实践中感悟到互联网、数字技术无比强大的渗透力和非凡的重要性。可以说,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平台经济是数字中国、数字社会的一个演练场,是数字技术普及的大课堂,为中国迈进数字经济进行了重要的铺垫。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平台经济的大国,但平台经济的经历也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在技术、政策、监管等方面仍有创新和提升的很大空间。平台公司是一个新物种,它不是直接提供商品和商务的供应者,而是为购买者和供应商提供一个连接、撮合和交易的场合,为购买双方提供个性化的信息、信誉、支付等服务,还承担了平台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管理责任,对促进双边和多边贸易发挥了匹配和促进作用。


平台公司是企业,但它本身又像“市场”,具有相互矛盾的二重性,这就给传统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需要重构平台与政府的关系,平台与在线企业的关系,平台与在线消费者的关系。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在此列举几个。


第一,在传统商业模式下,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政府是监管者,泾渭分明。但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是一个交易市场,平台公司是市场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但它没有执法权。那么,谁来监督、监管平台上的海量交易活动?


第二,在一个平台上,供应方企业越多,越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入。消费者增加,又会吸引更多的供应商,这就形成一个正反馈,使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特别明显,就是说平台规模越大、信息越充分,匹配效率越高。但是这会不会对新创的平台形成壁垒,甚至出现赢者通吃的问题?反垄断与规模效应如何实现再平衡?


第三,平台是企业,又是市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变模糊了,但这两个角色是有冲突的。作为交易市场,平台就要做到利益超脱,保障竞争的公平性。作为企业,平台追求自身的利益又无可厚非。但是以怎样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才能防止其为了私利而滥用支配权,扭曲市场呢?


第四,各个平台都会积累巨量有价值的数据,这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走向数字经济的重要资源,无论对政府、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十分宝贵。但是平台上沉淀下来的数据归属于谁,谁有权支配?在洗掉个人隐私的基础上,这些数据能不能作为公共资源被相关方充分利用?


第五,关于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平台经济是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形式,而数据积累有一种“正反馈效应”,很容易出现“一企独大”的局面。例如,谷歌拥有大约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亚马逊占有全球在线零售近40%的份额,脸书占据全球三分之二的社交媒体市场。中国也类似,阿里巴巴在电商市场拥有近60%的份额,腾讯旗下的微信拥有超过10亿的活跃用户,百度在搜索领域则拥有超80%的市场份额。


从现实情况看,这类平台公司的“垄断性”有三个特点:一是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未给社会造成伤害;二是没有阻止新市场主体的进入。如淘宝的强大,并未阻止京东、苏宁、拼多多等平台公司的崛起。微信的覆盖率很高,但没有阻止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三是这类平台公司在技术创新上不仅始终没有懈怠,而且一直发挥着先锋引领作用。


因此,平台经济的“垄断性”不是“行政垄断”、也不是“寡头垄断”,而是“竞争性垄断”。就是说,在创新的时代,平台企业始终受到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潜在竞争对手一旦在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很快就会成为现实的竞争对手。


如此看来,对头部平台企业按反垄断法进行是否有反竞争和阻止创新行为的认定时,应十分审慎。简单按传统产业以产业集中度来评判是否垄断甚至强制分拆,已经不合时宜。在政府对新兴产业监管时除了研判平台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也必须防止自身监管导致负效应。


平台经济是新物种,有新的属性。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持续的创新,而创新就离不开试错。平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无论对政府和企业大都是全新的问题。往往不是政府居高临下发个指令就能解决的。此时监管部门要保持一定的容忍度,给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合作的态度,既指导他们通过技术、管理,甚至商业模式再创新解决问题;也在必要时调整政府政策,消除体制政策障碍。曾经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造假问题、冒牌问题等都是在政府指导、政企合作下,通过企业创新得到解决的良好案例。


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以“适应性的方式监管”新兴产业发展。政府监督保持一定的政策弹性;鼓励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各界协同治理。这种意见很值得监管部门研究参考。


如此等等,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解释,在实践中求得答案。总之,平台经济是千百年来,最大的一次商业模式革命。展望未来,平台经济将会以更大的程度取代传统商业模式,成为交易方式的主体。这是历史性的巨大变革,是向数字经济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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